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时间:2016-09-21 11:01:35 点击:939次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2006年2月,《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在境外追逃方面,《公约》确立了国际合作机制与资产追回机制。前者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后者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公约》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但因《公约》主要是一个指导性框架,缔约国之间具体开展引渡合作还需要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2006年10月25日,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中国正式成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首任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贾春旺检察长面对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及12个国际组织的近千名代表明确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愿意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平台,与各国司法机关携手开展各种形式的务实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五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由当事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可视为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红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缉人员实施拘捕并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国际引渡。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直至缉拿归案。